北京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、变更、延续、注销、补办,应按照相对应的申请表上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。
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:
()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、证件应当是原件,如需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(委托代理人)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,提交的申请材料、证件应当使用A纸张打印(图纸除外),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号字,英文使用号字。
()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,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,内容填写完整、准确,不涉及的项目填写“无”。
()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。
()申请表中在“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”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姓名,其中属法人的,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;属个体工商户的,填写业主姓名;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,填写负责人姓名。
()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(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)。